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