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