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