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地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向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排放、堆置或者处置废弃物。禁止在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周边三公里内新建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的项目。已经建成的污染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