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侵占或者损坏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

因工程施工影响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基础设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