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