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设施和障碍物;

(三)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六)其他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