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