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