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