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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第四章 沙化土地治理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有效

沙化土地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地的保护费用,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享受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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