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第四章 沙化土地治理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城镇、村庄、厂矿、部队营区、国防工业基地、农牧渔场经营区、水库周围和铁路、公路、河流、水渠两侧的沙化土地,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管理部门应当对治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