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定所有权或使用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