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颁发的林权证,是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