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开展活动不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监督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