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五、六、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违反第三、四、七、九、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