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侵占、非法转让风景区内的资源;
挖山采石、开矿;
非法搭建、取土、开垦土地、填挖池塘和修坟立
碑;
放牧、饲养、狩猎、捕捞;
烧山、烧荒、毁林种果;
破坏风景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
损坏公共设施;
向风景区内排放超标准污水以及倾倒固体废弃
物;
经营性取水;
非法经营、商业广告宣传;
在禁止区域之内游泳、打球、露营、吸烟、
携带火种、携带宠物;
攀折树木、采摘花草、乱扔垃圾;
在树木、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烧纸祭祀;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