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侵占、非法转让风景区内的资源;

挖山采石、开矿;

非法搭建、取土、开垦土地、填挖池塘和修坟立

碑;

放牧、饲养、狩猎、捕捞;

烧山、烧荒、毁林种果;

破坏风景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

损坏公共设施;

向风景区内排放超标准污水以及倾倒固体废弃

物;

经营性取水;

非法经营、商业广告宣传;

在禁止区域之内游泳、打球、露营、吸烟、

携带火种、携带宠物;

攀折树木、采摘花草、乱扔垃圾;

在树木、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烧纸祭祀;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