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体现有利于保护和管理风景区的要求,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清理现场、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