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将工程用地范围内河段的整治工程纳入建设项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资金由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担。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