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河道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人工水道、蓄滞洪区、防洪防潮海堤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流域面积大于一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