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河道整治涉及航道、河口海域的,应当先征求航道、港务、海事部门对相关方案措施的意见;航道部门进行航道整治的,应当先征求水务、港务、海事部门对相关方案措施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