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十二条有效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供地程序解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河道整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