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供地程序解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河道整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