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新建建筑或者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未实行分户用冷计量收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