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

既有建筑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