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既有建筑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