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

用电超过定额标准的,征收用电超额附加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