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严禁采伐天然林、防护林、生态林等公益林。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必须采伐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单位应当限期补植苗木,恢复植被。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