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第八条有效出口商品所用计量单位,可根据合同的约定使用;合同未约定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