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二十二条有效计量检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在规定的项目(种类)和范围内所出具的检定、校准、测试、测量报告、证书、结论和数据具有证明效力,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