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区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