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专业分工,设置水文、水质监测站、网和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