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维持采补平衡。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充分利用雨洪和符合标准的弃水进行回灌,补充涵养水源。

在海水入侵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增打深井或者增加开采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