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经交纳水资源费后,蓄水工程内的蓄水归蓄水工程所有人所有,经开采的地下水归地下水开采人所有。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