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及地下水。海水、河口半咸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本条例所称水工程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及取水工程。蓄水工程是指拦蓄地表径流的工程;引水工程是指在蓄水工程之间接引蓄水的工程或者接引江河水到蓄水工程的工程;取水工程是指直接从江河、地下取水的设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