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水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