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二)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残油、垃圾、油漆、铁锈、废气等。
(三)货油,是指船舶运载的非船舶自用的各类油品。
(四)陆源污染,是指从陆地向海域直接排放或者通过市政管道、水渠等直接流向海域的途径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包括经过二级处理的城市污水以及经过河流排入海域的水污染物。
(五)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体或者其作业活动位于海岸线以下,为了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