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排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