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深圳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在深圳海域沿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