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隐匿、伪造、毁灭食品安全事故证据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