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