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九条有效食品小摊点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具有防雨、防晒、防尘、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卫生条件;(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