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程度以及养老服务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