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社区内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经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的,应当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共享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