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扶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老年人家庭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养老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