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搬迁、拆除的,应当征求市、区(市)民政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予以重建或者易地建设。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