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推行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应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消毒接生。

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