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运输石油、液化石油气和爆炸品以及易燃、易爆、腐蚀和有毒的化学品等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运行的物品的船只,不得在大亚湾西航道行驶。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在航道上设置相应标志。海上海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本条规定。

前款西航道是指在大亚湾域内位于中央列岛以西,南北走向的航道。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