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限制区内允许发展符合限制区发展规划及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劳动密集型和非重污染型的项目。项目申办人提出申请时,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常规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二)核电厂所在区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