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调查、掌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情况;(二)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三)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四)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