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游泳、洗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