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界碑。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