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根据渡口管理工作的需要,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可设置渡口管理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渡口管理人员,管理本辖区内的渡运安全和渡运事务。

渡口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